媒體名嘴到底有沒有權利說出不符真實的內容?當然有。真實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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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一個深奧的哲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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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沒有任何人可以確保其說出的話都符合實情。如果要求每個人都必須確信自己所言屬實才能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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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世界從此沉默。正因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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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哲學家彌爾頓才在1643年發表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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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真理越辯愈明,從此強化了言論自由的觀念。然而,彌爾頓之言,其實只是一種理想境界,有其條件,主要是各種資訊都必須公平呈現,以及公民們都具有理性而高明的判斷能力。實情卻是,資訊往往不公平、不對等,而公民在資訊爆炸與特定立場下則往往選擇性接收資訊。正所謂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根據彌爾頓之說,公民應要針對一個主題,都提出看法互相激盪,然後聰明的公民就會越來越知道真相是什麼。實際情況卻是,公民只接受自己喜愛的資訊,而若干媒體與名嘴就投其所好,甚至加油添醋、胡言亂語。偏偏多數人都失察或健忘,不太注意名嘴們說錯過什麼,只記得他們聳動的內容片段,以致造成亂象。有的名嘴很會炒作,會故意鎖定知名人物加以攻擊,造成新聞話題性,雖然法律也會保護被攻擊者名譽,但是厲害的名嘴可以藉由懷疑、可能、猜想、嫌疑等修辭包裝,巧妙規避掉法律責任。坦白說,針對這個部分,法務部即使修法,也很難根本解決。至於網路謠言與侮辱,則跟修法有關係,因為現行《通保法》限制了網路誹謗等罪的追查。該法第11條之1項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而且有事實足認通信與犯罪有關,檢察官才能申請調閱通信資料;然而,妨害名譽罪最重本刑才2年,因此檢察官根本無法追查通信及網址。目前行政院修法版本已經刪除了這個規定,就看立法院是否通過。不過必須指出,就算立法院同意刪除前項限制,網路謠言與侮辱也未必就會收到約束,因為鄉民只要在修辭學上模仿名嘴作風,就可以避掉法律責任。例如在網路上不直接寫出收受賄賂,而是改成寫這樣當然有貪汙的嫌疑,或是寫如果不敢主動申請自我調查貪汙就是心虛;也可以用現在最流行的招數,推說是夢到了這個情境。網友看到這些內容,會覺得被指涉的當事人就是貪汙,而檢察官即使追查到留言的鄉民,也很難指控猜測或夢境內容觸犯了法律。言論自由既美麗又哀愁,其美麗在於有助於大家交換意見,集思廣益;其哀愁在於有人偏愛濫用自由。今日媒體名嘴們引發的哀愁只怕遠遠多過於美麗,明日鄉民留言的效應必然千百倍於此。這個問題法律難以解決,要靠公民社會的真正覺醒。(作者為大學傳播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