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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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2887)請求確認兩造間有以「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化銀行最大股東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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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為內容之契約關係存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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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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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准許。至於請求財政部改派台新金推薦之三人擔任彰銀第24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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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請求財政部賠償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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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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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駁回。針對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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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張盛和表示將再上訴。法人認為,520新總統就職,內閣換血在即,財政部實無必要在政黨輪替前再提上訴。彰銀於民國94年6月間,以私募公開競標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14億特別股,財政部當時為彰銀最大股東,為吸引潛在策略投資人參與投標,完成上開增資案,以達成政府二次金改之公股整併政策,財政部於94年7月5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之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使該金融機構確實得以主導彰銀之經營管理。又於94年7月21日以函文向潛在投資人表示財政部同意於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得標之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在彰銀董監事改選時,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過半數董監席次。台新金因此於民國94年以總價新台幣365.68億元,即溢價114億元標購彰銀增資案全部股份。只是這次365億元的標購,台新金未能如願完成彰銀的併購,10年來如魚刺卡喉,甚至在103年還喪失了彰銀的經營權。台新銀行在4月21日公告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股數3.63億股,私募額度新台幣80億元,此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自有資本,強化資本結構,此次的私募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2億元。此次私募股票限制轉讓之外,其餘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台北地院今天判判,承認財政部和台新金有契約關係,有利於未來台新金重新取回彰銀經營權。市場關注台新金未來是否有進一步增資計畫,畢竟台新金在金融版圖的拓展上,因彰銀案已經落後同業,未來台新金將補足的金融版圖包括壽險和證券兩大領域。(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