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將北市廉政會視為「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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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會之所以「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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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其成員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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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其職權運作逾越現行法律的授權。廉政會對大巨蛋個案做出違法的調查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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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相關人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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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求市府與遠雄逕行「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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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政行為都已經明顯逾越作為任務編組所賦予的法定職能。準此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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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龍斌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何以不被稱為「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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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差別就在於當時的委員遵守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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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做內部作業,並未實質進行政風案件的調查、做出逾越法律授權的指控。「權責相稱」是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若任何一個政府部門的權力,竟然可以高到不需調查就能入人於罪,而其指控又不需要到議會備詢,逕行在網路上公布,這與台灣過去威權時代的「警總」有何不同?暫且不提大巨蛋調查過程與報告內容之瑕疵,報告中對於馬英九、郝龍斌、李述德、趙藤雄的種種指控,都已侵犯法律所保障的個人名譽與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條款。市長核定的「自治規則」,並非「自治條例」,當然是屬於違法與違憲的自治法規。市府中具有調查權的唯一機關是政風處,廉政會再怎麼大,都僅能就肅貪、防貪、公務倫理及行政效能之檢討策進事項擔任市長之政策諮詢,不宜毫無法治觀念,自我膨脹。為回歸法治國的精神,筆者建議:第一、議會應要求將廉政會納入《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予以重組修編,但應釐清其與政風處之間的關係,否則法務部應本於職權予以解決。第二、議會應嚴格審查廉政會之預算支用與人力資源運用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第三、若柯市府仍不願意修改,建議議會申請大法官會議作違憲或違法解釋,以徹底解決廉政會的定位問題。(作者為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