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纏訟的收費員轉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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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判高公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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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還遠通新台幣450萬元。高公局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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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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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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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確定。這起案件源起於民國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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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全面改採計程收費,高公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電子收費ETC,在合約中要求遠通電收須協助安置收費員,但部分收費員不滿遠通電收沒妥善轉置。高公局也以遠通電收沒如期完成員工轉置,雖經通知改善仍逾期,開罰450萬元違約金,並從委辦服務費中直接扣除。遠通電收不服,打官司要求高公局返還,並強調已基於善意關懷,持續為收費員媒合工作,但高公局只以一名陳姓收費員沒完成轉職安置就認定違約不合理。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協助安置是合約中重要事項,但沒明訂要提供每位收費員都感到滿意的工作,為避免陷入僵局,只要遠通電收提供確定工作機會,員工沒主動爭取就視同放棄,得以改發轉職補償金。北院說,遠通電收處理過程雖有部分沒如期完成轉職缺失,但已改善完成,高公局開罰不合理,判高公局須退還450萬違約金。高公局不服判決結果,上訴到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遠通電收對陳姓收費員寄發任用通知書,通知可領取轉職補償金,另提供遠傳電信門市業務員工作,但陳姓收費員回覆勾選「不同意」接受,且自行刪除變更志願領取轉職補償金文字內容。根據相關事證,法院認為,遠通電收未違反投資計畫書或收費員轉置作業管理辦法,高公局主張的4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主張無從准許;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駁回高公局上訴,全案確定。105092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