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國土新秩序 國土計畫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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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利用管理制度將有變革,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畫及其相關管制規定。依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內政部說,屆時「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區域計畫」將廢止;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地區,仍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管制,但計畫內容後續應依「國土計畫」規定檢討修正。內政部表示,為減緩新法對民眾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存在,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使用;若屬於區域計畫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查處。另外,針對土地因為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部分,將設「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適當補償。內政部說,「國土計畫法」授權應訂定21項子法,最重要的「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也將配合「國土計畫法」1日起一併施行;至於其餘相關子法,將在108年全數完成。涉及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密切部分,如116年以後國土保育費隨水電附徵額度、民眾檢舉獎金制度等,將適時開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1050501(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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