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大經濟體的協力:歐盟在今年9月紐約氣候高峰會後宣布2030年的能源與氣候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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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11月間發表的《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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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提出具體減碳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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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國更提出以2030年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尖峰的減碳目標。此三大經濟體之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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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首要關鍵。二、自集中式減緩排碳管理轉換為分散式管理的核心理念:自峇里路線圖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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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業國家承諾提供資金、技術及承諾協助開發中國家調適與能力建置,交換發展中國家願意共同承擔減緩義務,讓談判深陷單軌(僅制定長期協議)或雙軌制(長期協議與京都議定書修正案併行)之博弈。本次會議在既有的「共同但容有差異的原則」下,強調其減緩將視「各自能力」且參酌「各國國情」為原則,打破了多年的僵局。三、採用創新而兼容並蓄的「國家自主決定預期貢獻」(INDCs)為遵約內容:INDCs表面上雖似一盍各言爾志的設計,然隨評量與查核等機制發展,INDCs卻慢慢將所有開發中國家鎖入減緩排碳架構。亦即,幾乎所有國家都依據公約規範而主動登錄,或在尋求資金、技術、能力建置援助過程的被動配合中,被納入減緩排碳義務。四、重行探索碳定價的機制:以澳洲的停徵碳稅及加拿大退出京都議定書為例,肇因於減緩承諾所衍生出的碳定價效應無法透過市場機制為理性轉換所致。而日本停用核電後減碳成本大幅攀升,原擬配套碳定價機制無法對應。這些均促使碳定價議題與新市場機制(NMM)及多元遵約架構(FVA),備受關注。欠缺能源與資源同時高度依賴貿易的台灣,必須時時掌握大國可能啟動的新秩序並探討各決策思維,以供決策者參考。以美國為例,美國雖與中國有協議,但美國承擔的強制揭露與查核義務,相對於中國強調其國家機密不容窺伺而拒絕接受國際盤查的態度,顯不相當。即便如此,美國仍認為基於國家永續發展及因應長期氣候變遷所需之調適成本效益乃必要考量。在難以獲得國會支持下,歐巴馬透過行政規制要求各部會評估既有體制,就能否對應前所未見之極端氣候衝擊,提出組織與業務調整之企畫。其次,加強公眾溝通,教育民眾如未及早因應氣候變遷將付出高額成本、推動能源供給產業轉型,降低企業減碳成本,以及透過科技創新帶動綠色產業等等,確實推動並落實氣候政策。就日本而言,因應除核之壓力調降其減緩排碳承諾,同步推動綠色科技輸出擴大國家綠色產業版圖之共同減緩額度計畫(JCM),甚至發展海外核電廠開發業務,以融入公約的新市場機制。這種化危機為轉機的作法,已被韓國仿效。最後,此次公約發展中的最大受益者中國,推動自主碳排放機交易體制帶動國際前沿技術匯流,不僅創造國家永續資產,更為國家落實減緩排碳與調適政策奠基。此外,透過南南合作,對於弱勢發展中國家同步提供資金與技術援助協助調適,堪稱工業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罕見的左右逢源者。反觀台灣,如何運用兩岸關係有所作為,值得決策者審慎思量。「人總在深刻的失望中才能看見未來的願景」,20多年來,我們雖失望,但絕不輕言放棄。如今身處於風起雲湧的氣候政治氛圍中,我們更當有所奮進,以期將台灣形塑為受國際尊敬、為國人永續未來奠基的美麗家園。(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