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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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同性伴侶註記文件到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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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幫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卻遭拒絕。醫事司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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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患者的關係人可代理簽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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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任何證明。根據醫療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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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實施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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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的併發症及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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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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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不過,實務上仍有民眾想幫伴侶簽署同意書時,遭醫院詢問或拒絕。衛生福利部18日再度發出函釋,說明醫療法中「關係人」範圍,只要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包括同居人、摯友等,都可代為簽具醫療同意書,且不需要證明文件證明為關係人。醫事司科長呂念慈下午受訪時表示,去年開始部分縣市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有民眾就陳情,拿A縣市的註記文件到B縣市的醫院,希望幫伴侶簽署同意書,但醫院不承認註記文件,要他再向B縣市政府申請文件。呂念慈表示,民國93年其實就做過解釋,所謂關係人是只要有親密關係者,包含同居人、摯友都算關係人,同性伴侶當然可能有同居,也是摯友,要幫忙簽署同意書依法沒有問題,且根本不需要任何文件證明。不過,呂念慈說,實務上患者的父母、配偶或關係人可能對醫療處置有不同意見,醫院為了避免爭議,才會有親疏遠近的分別,希望先有家屬在場和家屬的意見,避免日後糾紛。呂念慈也說,如果真的是危及生命的緊急事故,醫院根本不需要同意書就可以救治患者,自然也沒有一定要簽同意書才能救命的問題。105102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