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提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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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綜所稅薪資扣除額明定法定扣除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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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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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違憲。財政部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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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依大法官解釋 2年內提出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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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官員私下認為會造成稽徵行政大亂。根據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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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同屬個人提供勞務所得,性質相近。執行業務所得可減除相關成本,例如業務使用器材設備的折舊及修理費等,皆可減除。但薪資所得僅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台幣12萬8千元,不容許列舉減除超過法定扣除額的必要費用,不僅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亦形成薪資所得者間的差別待遇。例如,律師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30%,模特兒可扣除45%,代表模特兒賺了100萬元,僅55萬元需要報稅,但是薪資所得扣除額上限僅12萬8千元,因此發生不公平的爭議。因此,大法官認為,所得稅法的法定扣除額上限,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主管所得稅法的財政部應於2年內解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此財政部指出,將依大法官解釋內容,於2年內提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但有不具名官員私下指出,模特兒是否為執行業務所得者,是看雇用型態。有的是經紀公司接案,再付薪水,所以模特兒的收入被認定為薪資所得;但如果是個人工作室接案,就是執行業務所得。然而一般上班族,成本費用卻難以認定,「例如治裝費,是否可以列舉扣除?」就是因為難以認定,所以財政部才統一規定薪資扣除額,「如果是為了上班買的衣服,平常下班後那些衣服還能穿嗎?」;「買的車開去上班,車子費用可以列舉嘛?」認為讓所有成本費用皆可列舉扣除,反而是為高所得者減稅,成為一般高所得者避稅的便利管道,更會造成稽徵行政大亂。106020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