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增訂不孝子女條款 未盡扶養義務喪失繼承權

名人過世子女爭產風波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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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總裁王永慶、香蕉大王陳查某至近期的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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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爆發爭產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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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甚至有真假遺囑爭議。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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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遺囑製作原則需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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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蓋章、按捺指印或其他符號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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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減少爭議。此外,這次修正案也增訂「不孝子女條款」,若兒女負有扶養義務,對父母惡意不扶養,有重大虛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經父母以遺囑、書面、錄音、記錄影音等形式舉證後,兒女將不得繼承財產。此外,若子女故意重傷害或傷害,使父母受重傷,因而受有罪判決確定,也將喪失繼承權。法務部表示,要讓胎兒為繼承人時,必須胎兒出生後才能分割財產。而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原本十年,這次限縮為五年,目的是讓經濟發展及資產活絡。另鑑於現代民法已朝向個人財產自主趨勢,修正草案特別調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由應繼分的二分之一降低為三分之一,而兄弟姐味及祖父母特留分由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在遺囑方面,因應科技進步,這次也同意除自書遺囑外,因應現代化科技發展,其他遺囑製作可用電腦、自動化機器製作成書面替代再簽名;且放寬口授遺囑遇重大天災時,可採取錄音或錄影方式存證下來。為避免子女爭產時都拿遺囑內容真假對簿公堂,針對遺囑製作,要求立遺囑人原則必須親自簽名,以杜絕爭議,因為蓋章可以偽刻印鑑,但簽名可凸顯個人特性。但若身體殘障人士無法親自簽名也有例外,可以用指印為之,但必須由公正人在旁註記不能簽名的事由。天災事變發生緊急危難,因手邊沒有紙張或書寫器具,且立遺囑人也可能往生,因此法律上放寬承認錄音、錄影的效力。但若立遺囑人在天災事故後存活下來,錄音、錄影口授遺囑會失效,立遺囑人必須重新依其他方式再製作一份正式遺囑。(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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