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童罪修法案 法務部:有研酌餘地

法務部今天對立委提案修法殺童罪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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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法律重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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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至於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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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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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建議不增訂。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志榮「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及第27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與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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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立委提案要求為嚇阻殺童案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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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未滿12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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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報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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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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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加重刑罰的規定。法務部報告表示,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案件,恐有情輕法重而無裁量空間問題;並以德、日刑法殺人罪章規定,與中華民國殺人罪章規範內容相同,沒有以被害客體為少年或兒童另訂較重的法定刑規定。法務部指出,近年隨機殺人案量刑,如台南市湯姆熊遊藝場割喉案及台北市北投文化國小殺童案的被告,都經法官判處無期徒刑;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被告則被判處死刑,實務運作與立委提案的增訂條文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相同。報告指出,固有法律重疊之處,在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若要增訂建議修正條文「殺未滿12歲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針對立委徐志榮提案,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一案,法務部認為,增訂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相違,也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將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建議不增訂。1050331(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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