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股》團體協約爭議,華航:遵照法院決定辦理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10月4日下午與中華航空(2610)公司董事長何煖軒會面,

班服

,在當時會議中,

網頁設計

,工會抗議華航違背6月24日與工會簽訂的協議內容,

購物網站租用

,且董事長何煖軒告訴公會:「一切交給法院處理」,

椰子水推薦

,工會也揚言將於10月14日下午舉行「控告華航誓師大會」。對此,

天然椰子水

,華航今(5)日最新回應,

美髮器材

,雙方在空服員相關權益有基本共識,惟少數議題涉及作業細節而各有想法,尚待接續協商討論。針對10月4日的協商會議中,華航董事長何煖軒再次說明,6月24日當天的協商會議是為解決勞資爭議召開,公司將會尊重承諾,合法履行,但該協議並不屬於團體協約。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指出,依據團體協約法第8、9、10、12條進行相關程序,6月24日當天的協商會議紀錄,就是團體協約,工會認為這種違背誠信的態度,不僅無益於勞資關係,更會破壞信任,揚言將於10月14日下午舉行「控告華航誓師大會」。對此,華航今(5)日最新回應,華航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協商前與過程中,雙方均未有團體協約協商的意思表示,更未載明於當日會議紀錄。針對團體協約的定義,華航表示,團體協約的締結首重雙方是否有訂定團協之真意,勞動部亦於105年7月26日以勞動關3字第1050127114號函釋示本案「先行探究雙方當事人於達成該協議時有無簽訂團體協約之本意」,且多位勞動法學者認為當日所簽署者並非團體協約,桃園市政府亦未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同意備查。華航指出,團體協約成立前,須依法踐行法定程序,但6月24日協商會議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並未依團體協約法第8條程序選任,當日協商代表除5位工會會員之外,還包含一位秘書長、一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顧問及兩位律師。依團體協約法第8條規定,非工會會員出任團協協商代表,需經他方書面同意,但這部分從未見工會有所請求,華航自難對此表示異議或書面同意。另外,依勞動部建議的團體協約訂定程序,勞資雙方事前應各自擬妥團體協約草案,並先行提供他方研究以備對應方案,再擇期擇地召開協商會議。華航指出,6月24日之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所積極進行者,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爭議行為程序,從未表態要求協商團協,更無提供草案給華航準備對應方案,因此協商過程不符合團體協約的程序。華航董事長何煖軒表示,在華航已善意並正面回應工會訴求後,希望同仁皆能安心工作堅守崗位,如果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對於6月24日各項協議的履行內容與進度有認知差異,盼可交由法院依法公正裁斷,華航將遵照法院決定辦理。(時報資訊),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