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貪汙究辦? 法律學者:學術研究不具公權力

     部分國立大學教授因研究經費核銷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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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檢方以貪汙重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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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罪刑是否相符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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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立委均有意修法放寬。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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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根本不具任何公權力行使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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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只因究案領取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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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將學者比照公務員法辦,法律見解恐侵害學術自由。
     但他強調,並不贊成修法將學術經費核銷除罪化。研究經費核銷問題若將A款項挪用於B款項,若都是公款,只涉及偽造文書,檢方可緩起訴,沒有除罪化問題。但研究經費不實核銷若屬公款私用,就涉及詐欺,這種情況沒有除罪化的空間。
     吳景欽並質疑,私立大學教授也可能申請到國科會計畫補助,若有涉及浮報等不法,則如何處理?依據檢察總長意見,由於其非公務員,所以無貪瀆罪的適用,僅涉及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罪。但同樣是接受國家補助做研究,為何能有輕重不同的對待?
     他指出,學術研究乃學者自由,根本不具任何公權力行使的特性,將之當成是種「法定職務權限」,不啻是將學術研究補助當成國家統制工具的一環,嚴重侵害學術自由。法辦貪汙者當然是伸張社會正義,但學術研究與公權力行使的性質不同,檢方擴大解釋公務員的身分,已違反《刑法》二○○六年時修正的精神。
     對於國科會等單位昨日呼籲檢察官,正視科學技術基本法中,科技預算所補助的計畫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不應以貪汙究責。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強調,該條文僅指辦理採購程序不適用該法,承辦或監辦人員從事採購仍然屬「授權公務員」,涉及貪汙舞弊,自然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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