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遭姨丈張姓男子多次帶到汽車旅館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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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她產生創傷後壓力反應、身心受創。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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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認定張男性侵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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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10年徒刑確定。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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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從民國101年12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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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少女每週三或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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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學後到圖書館停車場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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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去汽車旅館;張男在半年內性侵少女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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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月經來也不放過。事情發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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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的情緒開始不穩定,她也在日記中寫下被姨丈「欺負」等情況。張男向法官辯稱,自己和少女只發生過一次性關係,事後她有和他要錢,其他幾次是去汽車旅館吃東西、聊天和吹冷氣。高雄高分院不採信張男說法,認為他作為姨丈竟性侵少女,犯後也否認犯行,更聲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沒有違反她的意願等,難看出他有悔意;不過,考量張男已賠償新台幣150萬元,加上沒有前科紀錄等,判處10年有期徒刑。1050910(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