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服貿協議》「緊急情況的磋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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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實施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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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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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尋求解決方案」。但所謂的實質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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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攸關緊急情況磋商門檻的啟動。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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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條文,「受影響一方可要求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但卻未明確規範另一方在收到對方的要求時,必須限期在什麼時間內展開磋商及完成磋商,凡此,都攸關緊急情況磋商的救濟時效。
因此,《服貿協議》緊急救濟條款,仍待進一步完善啟動門檻的機制,才能爭取時效,避免救濟緩不濟急。
特別是業者最擔心大陸挾其雄厚資金,進行削價、壟斷等托拉斯行為,這些恐怕不是緊急情況的磋商條款可以處理,恐得待年底兩岸完成爭端解決機制後,才能有完善機制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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