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裁決內容業者不可私自斷訊 就看誰要當壞寶寶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月19日召開頻道代理商與新進有線電視跨區系統台業者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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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覆函與會業者表達「切勿擅自斷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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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受罰」的堅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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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新進數位業者則私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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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業者在地方盤根錯節的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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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每可創收500億台幣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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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有耳聞15%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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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就會斷訊的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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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就看誰要當第一個壞寶寶﹝示範﹞。由於農曆年前掀起的「門檻大戰」,頻道商針對頻道授權費環節,提出新數位系統業者必須每年都以「行政總戶數的15%,計算上繳內容授權費」,引發新數位系統業者含淚叫屈。因為若按此算法,以新北市的行政總戶數150萬戶為例,乘以15%,為22.5萬戶,當年因為沒有實際參考數值,新數位系統業者首年繳了15%授權費,也就認了,但經過一年的努力拓展,實際達到1至2萬的戶數增長,且裝了機上盒,政府相關單位能清晰掌控戶數,但此時第2年還要交22.5萬的授權費,為免相差天高地遠,無非等同設立了高門檻,大幅增加成本,讓新業者營運進退不得。政府104年初開放新執照,讓新數位系統業者入場競爭,一方面加速全民數位化生活的進程,同時全民不必每年繳交鐵板一塊的第四台頻道費用,而是採取「單頻單買、隨選內容、分級付費」的彈性方式,享受以個人或家庭為中心的智慧數位生活;一方面還能擁有更多的智能技術服務,包括影視回播,電視與網路鏈接一體,等同將手機和平板的螢幕變大了,電視再度回歸客廳,家人再次融和家居的必要條件。不僅如此,數位化能讓畫質更清晰,有上萬影片選擇,且用一個遙控器就能搞定有線與無線頻道的切換,怎麼看都是「美事一樁」;但能有此服務,是因為新數位系統業者投入全新的系統設備,對原頻道商來說,「還得再花一筆錢更新設備」,當然採邊走邊看策略,這是現實狀態下的癥結點。不過,全台民眾每年繳交的頻道費,將近500億台幣大餅,相當驚人,沒有業者會想退出,且在商言商,已卡好位了還有驚人利潤,誰願輕易分一杯羹給新業者?但這種保守作法,又是和政府政策與民眾利益相抗衡,難怪業界都稱這次的數位系統更新,是一次「革命」,能破網而出,就將是台灣數位生活的「元年」。雖然NCC說了重話,警告業者不要隨意用「斷訊」來作為15%授權費的談判手段,否則傷了消費者利益就將開罰,不過,眼紅了500億的大餅,會在乎幾十萬的罰鍰?現在,既有業者所醞釀祭出的聯合斷訊手法,考驗的正是公平會、NCC對於這些當初在核准併購時所附加的公益條件,究竟有無貫徹的能力?同時也在驗證,業者是不是早已看穿,這些併購時的具體承諾,都可以用區區數十萬、百萬的罰款換來解脫?得看願不願意當乖寶寶,還是堅持當壞示範了。●附註:NCC書面裁決節錄原文一、 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二、 同法第37條第4項復規定:「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違反者將依同法第58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三、 全國數位、大豐、台灣數位寬頻及新高雄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105年度節目使用費用爭議調處會議,本會業於105年2月19日召開第一次會議,惟相關申請人及相對人就調處案仍有法規遵守、商業談判過程所受損害及頻道替代方案……等事項尚待補正,爰請補正後續行調處。是本案調處程序尚未完成,籲請申請人及相對人兩造持續協商,切勿擅自斷訊,避免受罰。(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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