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即將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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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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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1至初3)為應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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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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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要加倍發給;但勞資雙方也可協商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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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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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休假日就成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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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勤就沒有加倍給薪的問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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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一例一休」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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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除夕及春節剛好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再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春節假期如果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當天出勤,就要依新修訂的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如果是勞工的「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使勞工出勤則違法,但仍應給予出勤加倍工資。勞工局長黃荷婷說,除夕到初3如果不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也沒有與勞工協商調整其他工作日放假,而經勞工同意出勤,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必須注意的是,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不一定是星期六和星期日,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將處罰2至100萬元罰鍰。黃荷婷也呼籲,從事服務業等勞工朋友常需於除夕及春節期間出勤工作,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之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務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