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陳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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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報酬新台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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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警方破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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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員只賠償被害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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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轉向陳男和父母求償損失。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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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賠157萬元。被害人2年前在家中接獲詐騙集團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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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她的帳戶涉及洗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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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驚慌交出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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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被詐騙187萬多元,警方破獲後因集團其他成員只賠償30萬元,被害人轉向陳男和他的父母求償。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陳男為詐騙集團的共犯,應負被害人損害賠償責任,依現今社會一般情況16歲應已具有相當知識程度與識別能力;父母未注重平日生活教養,致使成為詐騙集團成員涉及詐欺行為,可見並未善盡法定代理人監督義務,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然陳男父母辯稱兒子只拿到2000元,父母也都不知情,但高雄高分院審理認定只要是集團共犯,都應單獨對被害人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並不因僅取得部分詐騙金額而有所差別,維持原判決應賠償被害人157萬元。全案可上訴。1050523(中央社),